武漢市漢陽區高空拋物導致女嬰小欣怡傷殘索賠案,近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。法院終審駁回上訴業主的訴求,維持業主共同補償小欣怡36萬余元的一審原判。
△ 資料圖
樓上墜下水泥塊砸中女嬰 造成腦萎縮、身體發育不全
2014年11月,出生40多天的女嬰小欣怡在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樓下曬太陽,一塊雞蛋大小的水泥塊從樓上墜下,砸中小欣怡的頭部。孩子當場休克,臉色慘白。小欣怡被送往醫院救治,并被法醫鑒定為七級殘疾。
△ 小欣怡在重癥監護室
半年后,欣怡的媽媽張瑩介紹,盡管經歷了兩次開顱手術和康復治療,這樁飛來橫禍還是給孩子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。小欣怡的主治醫師邵強介紹,由于孩子顱腦損傷太嚴重,盡管神志清楚,但身體發育不全,左半身肢體已出現偏癱,伴隨有腦萎縮的跡象,也很可能產生其他并發癥和后遺癥。
責任人難以確認 89戶業主須共同補償36萬
“因為樓房的外墻是瓷磚,水泥塊不是自然脫落,很可能是有人扔下來的。”小欣怡的爸爸何虎說。
警方表示,由于樓前沒有安裝監控攝像頭,現場調查后,無法認定水泥塊的來源,也難以確定責任人。由于未能找到肇事者,小欣怡家人將該棟樓除一樓外的32層共128戶業主起訴至法院。
△ 小欣怡腦前部清晰可見創口。
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世紀龍城小區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1號、2號、3號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風險的能力,一審判令其中89戶房屋的業主共同補償小欣怡36.3萬多元。
無法還原事發現場 終審維持原判
一審判決后,陳某某等47名業主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,請求法院對涉案石塊的拋物責任樓層進行科學檢測,改判業主不承擔責任等。
△ 資料圖:小欣怡媽媽回憶出事情形忍不住流淚。
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為,上訴人提出的通過科學技術檢測或試驗來確定涉案樓層的范圍訴求,因現場沒有親歷者目擊事故經過,無法再現過程,加上公安機關現場勘查、提取DNA均未確定實際侵權人,所以無法通過現有的科學技術手段完全再現或還原客觀事實。
法院終審判決認定,此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判令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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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《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七條規定,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
適用前提: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
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”,是指無法確定物品具體是從哪一個住房或房間拋擲、墜落的,因此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。
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”的界定
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”具體包括正在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權人、房屋租賃人、借用人,和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。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,比如物業服務公司實際占有、使用了建筑物,也屬于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”。
依據生活經驗、科學手段或其他方法,可以推測認為拋擲物、墜落物有可能是從某幢建筑物中拋擲或墜落的,那么,相關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本條所說的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”。
“鄰居連坐”補償
按本條規定,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一定合理范圍內的建筑物使用人一旦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,就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。
本條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為“補償”而非“賠償”。被侵權人受到了損害后果,又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,在此特殊情況下,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,讓多人共同補償一人,彌補其受到的損害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