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記者 劉啟銀
下月起,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,其內容涉及到醫療衛生、食品安全等各個方面。
衛生部發布的《處方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5月1日開始實施,《辦法》規定,醫生開具處方必須規范書寫,不得給患者開“大處方”,患者還可以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買藥。記者昨日獲悉,昆明市各大醫院日前先后組織醫務人員參加了《辦法》的學習培訓;院方表示,將嚴格遵守《處方管理辦法》的規定。
“密碼單”將杜絕
《辦法》明確要求,醫生開具處方時必須使用藥品的通用名稱,并且要用規范的中文名稱來書寫,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醫師、藥師自行編制的藥品縮寫和代碼。書寫必須字跡清楚,不得隨意修改。
《辦法》規定,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;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;某些慢性病、老年病或特殊情況,可適當延長,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。為門(急)診患者開具麻醉藥品注射劑和精神藥品注射劑,每張處方上只能是一次的常用量。
以往,西藥和中成藥不能開在同一張處方上,《辦法》則取消了這種限制,但規定每張處方單不得超過5種藥品。那么醫生會不會通過多開幾張處方單的方式變相開“大處方”呢?對此昆醫附二院醫務部主任孫躍民表示,不存在這種問題,根據省衛生廳的相關規定,門診病人的人均門診費用不得超過127元。
違規將受嚴懲
《辦法》規定,醫生利用電腦開具、傳遞處方時,同時還應打印紙質的處方,格式要與電腦處方一致。另外,除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,醫療機構不得限制患者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。
《辦法》也對處罰作出了詳細的規定。5月1日起,醫生在開具處方中的不規范的做法必須全部改正,否則將追究個人和醫療機構的責任。如果醫院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、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;使用未取得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;使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都將受到懲罰,除了責令限期改正外,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吊銷其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。

